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職稱申報標準條件
北京市政務服務專業人才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過硬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從事政務服務專業工作,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必須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
(一)基本條件
掌握政務服務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獨立完成政務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申報人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按規定破格申報。
二、助理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政務服務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本市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項目研究的能力或解決比較復雜的運營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研究實習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3)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申報人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按規定破格申報。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參與編寫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作為主要成員,開展政務服務領域的研究工作,為本單位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服務流程優化、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接訴即辦深化改革等提出可行性方案,得到實踐應用并取得較好成效。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領域研究項目、課題,幫助解決政務服務創新實踐難題。
2.政務服務運營
(1)作為窗口業務服務骨干,提供專業化政務服務,業務能力強、服務評價滿意度高。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知識庫搭建、事項梳理,編寫多項操作指導書、業務手冊等。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接訴即辦體系建設,優化本單位接訴即辦運行制度,得到實踐應用并取得較好成效。
(4)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定本單位政務服務人員人才培養、績效考核、薪酬激勵、梯隊建設等方案,為政務服務人員管理效能提升做出一定貢獻。
(5)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本單位政務服務領域重點工作,或提出創新舉措,解決政務服務運營工作中遇到的復雜疑難問題。
(6)在區級及以上政務服務專業技術比武等競賽中成績優異。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2項及以上:
1.作為參與人完成本專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
2.作為主要成員完成本單位內具有一定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范、操作指導書、業務手冊、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等。
三、副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政務服務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我國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組織變革與戰略規劃能力,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在指導、培養政務服務領域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助理研究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取得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3)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制定市(區)級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范等,提供決策參考并頒布實施。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開展政務服務的研究工作,為本市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服務流程優化、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接訴即辦深化改革等提出可行性方案,得到實踐應用并取得較好成效。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體系內研究項目、課題,具有一定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技術支持或實踐方法。
(4)作為主要負責人,多次承擔省部級及以上政務服務工作的教育、培訓、交流、座談等任務,在提升政務服務工作效果方面取得較好成績。
2.政務服務運營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體系內重點工作,提出創新舉措,形成可復制的工作經驗,得到體系內推廣宣傳與實踐應用并取得突出成效。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市(區)級運營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制定政務服務管理標準、戰略規劃、管理制度、運行規范等,得到實踐應用并取得突出成效。
(3)作為主要負責人,管理本單位政務服務團隊,帶領團隊在市政務服務局接訴即辦考核中獲得優異成績。
(4)事跡突出,受到省部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1.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下列之一:具有較大影響,得到省部級及以上部門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范、程序、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
2.作為排名前三作者,完成下列之一:具有較大影響,得到省部級及以上部門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發展規劃、學術著作等。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副研究員:
1.作為排名前五起草人編寫本專業國家標準;或作為排名前三起草人編寫本專業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作為政務服務項目負責人,在政務服務運營管理機制完善和政務服務改革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承擔政務服務領域重大活動,成績特別突出且個人受到省部級及以上表彰。
四、研究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政務服務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熟練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國內外政務服務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政務服務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指導、培養政務服務領域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副研究員的工作和學習。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政務服務研究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制定國家、省市、行業政務服務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政務服務戰略決策等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提供決策參考并頒布實施。
(2)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政務服務領域省部級及以上研究項目、課題,取得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著作者,出版政務服務領域專著、編著,得到同行認可,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和社會影響力。
2.政務服務運營
(1)作為主要骨干,參與編寫省部級及以上政府工作報告、行業規劃,在政務服務宏觀決策方面有較大影響力。
(2)主持或承擔省部級及以上政務服務試點項目,在改善組織運營、數據治理、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3)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在解決行業內的重大疑難問題上取得關鍵性突破,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決方案,得到實踐應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4)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行業內運營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工作,在項目管理、體系建設、服務創新等工作中成效顯著,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應具備下列成果3項及以上:
1.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下列之一:行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工作制度、標準、規范、程序、可行性方案、實施方案。
2.作為第一作者,完成下列之一: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政務服務數據分析報告、案例分析報告、課題研究報告、工作報告、項目報告、發展規劃、學術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