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3-0180003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魯水規字〔2023〕3號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現將《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5日
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專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水利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建設管理、運行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文水資源、技術咨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水利工程職稱名稱:
(一)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二)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三)中級職稱:工程師。
(四)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四條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并舉,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水利工程領域的規劃、規程、方案、報告、標準等均可作為代表作。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具有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報水利工程職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六條申報水利工程職稱,應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二)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三)申報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四)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應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或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
(五)申報技術員職稱的,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中專學歷,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水利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一年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第八條取得相關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開展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培養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專業技術水平起骨干作用。
2.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省級科研項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工程運行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將本領域的專業知識、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先進技術,熟練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開拓新的應用研究領域或解決關鍵性的復雜技術難題的能力。
4.在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享有較高聲譽,在指導、培養高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發揮顯著作用。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能夠發揮專長,提供重要決策支持。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水利工程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成果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主要參加2項省級或主持2項市級或主要參加5項市級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或主要參加2項省級或主持2項市級或主要參加5項市級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2.主持2項中型或5項小型或主要參加7項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從事勘測、設計、咨詢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通過開工備案,從事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竣工驗收合格。
3.主持2項中型或5項小型或主要參加7項中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或主持2項省級或5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等專項報告(方案),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審批或得到批復。
4.主要參加1項國家級科技項目或主要參加2項省級科技項目或主持2項市級科技項目,且通過結題驗收。
5.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
6.國家級科學技術獎或省級科學技術獎或國家級學(協)會科學技術獎的獲得者;或國家級工程技術成果一等獎的獲獎者或二等獎的主要獲獎者;或主持1項標準化建設成果被認定為水利部標準化管理工程;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參與者。
7.主持或主要參加起草1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主持起草1項省級地方標準,或主要參加起草3項省級地方標準,且正式發布實施。
8.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應用3項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且已投入生產或推廣應用,成效突出;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3項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較為顯著的水利工程方面發明專利或國家級工法;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9項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較為顯著的水利工程方面實用新型專利等。
9.主持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教材;或在核心期刊發表3篇本專業學術論文(至少2篇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條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開展科技創新、推動技術進步、培養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專業技術水平等發揮較大作用。
2.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市級科研項目或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工程運行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將本領域的專業知識、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先進技術,熟練應用于科研和生產實際工作或解決復雜技術難題的能力。
4.在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享有良好聲譽,在指導、培養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能夠發揮專長,解決實際技術難題。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水利工程工程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至少兩項條件:
1.主要參加1項省級或主持1項市級或主要參加3項市級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或主要參加1項省級或主持1項市級或主要參加3項市級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2.主持1項中型或3項小型或主要參加3項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從事勘測、設計、咨詢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通過開工備案,從事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竣工驗收合格。
3.主持1項中型或3項小型或主要參加3項中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或主持1項省級或者3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等專項報告(方案),且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審批或得到批復。
4.主要參加1項省級科技項目或主持1項市級科技項目,且通過結題驗收。
5.獲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在全國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取得前15名,或省級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或崗位創新競賽一等獎主要獲獎者。
6.主要參加1項標準化建設成果被認定為水利部標準化管理工程,或主持1項標準化建設成果被認定為省級標準化管理水利工程;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參與者。
7.參加起草1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主要參加起草1項省級地方標準,且正式發布實施。
8.主持研制開發或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1項以上,且已投入生產或推廣應用,成效突出;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2項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較為顯著的水利工程方面發明專利或國家級工法;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6項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較為顯著的水利工程方面實用新型專利等。
9.主要參加1部公開出版的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編著、教材;或在CN或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3篇本專業學術論文(至少2篇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一條申報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并應用于工作實踐。
2.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主持或主要參加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工程運行管理和水文水資源管理等工作經歷。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較為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在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重大任務,特別是重點水利工程建設、水旱災害防御等急難險重任務中,敢于擔當、沖鋒在前。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主要參加1項市級或主持1項縣級或主要參加3項縣級發展規劃、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且經批復;或主要參加1項市級或主持1項縣級或主要參加3項縣級重點課題調研,調研成果或決策建議得到批復或采納。
2.主持1項小型或主要參加3項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從事勘測、設計、咨詢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通過開工備案,從事施工、監理、質量檢測、質量監督、建設管
理等工作的,工程建設項目須竣工驗收合格。
3.主持1項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全面技術工作或運行管理規程、方案編制工作,且經批準投入應用;或主持1項市級水文、水土保持等專項報告(方案),且已實施應用或通過評審、審批或得到批復;或主持發表1項相當層級代表性學術研究成果。
4.主持或參加1項縣級科技項目,且通過結題驗收。
5.獲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或省級水利行業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或崗位創新競賽二等獎主要獲獎者,或市級技能競賽或勞動競賽一等獎主要獲獎者。
6.主要參加1項標準化建設成果被認定為省級標準化管理水利工程;或相當層級類型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參與者。
7.主要參加起草1項團體標準,且正式發布實施。
8.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水利工程方面的發明專利或國家級工法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十二條申報助理工程師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三)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條申報技術員職稱,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導性工作的實際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和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貫通發展的相關規定,水利工程領域高技能人才達到本條件第二章和第三章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不受學歷限制,按下列條件分別申報水利工程專業相應職稱:
(一)取得水利工程領域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水利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取得水利工程領域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水利工程專業工程師職稱。
(三)取得水利工程領域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水利工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水利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十五條對為國家經濟發展和重大戰略實施作出突出貢獻,具有絕招、絕技、絕活,并長期堅守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工作的水利工程領域高技能領軍人才,滿足以下要求和水利工程相應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可不受學歷資歷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等級條件限制,直接申報水利工程相應職稱。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世界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大國工匠”,產業技能類泰山產業領軍人才,持有“山東惠才卡”人員,可直接申報水利工程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技能人才,全國勞動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國家級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領銜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齊魯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賽銀牌、銅牌獲得者,設區的市認定提供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待遇的人員,可直接申報水利工程高級工程師職稱。
(三)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青年崗位能手,全國巾幗建功標兵獲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齊魯首席技師,山東省勞動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齊魯工匠”,山東省突出貢獻技師,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國家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人員,山東省職工創新創效競賽活動特等獎獲得者,可直接申報水利工程工程師職稱。
(四)山東省技術能手,山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中的技能人才,獲得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五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人員,山東省職工創新創效競賽活動一等獎獲得者,可直接申報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師。
第五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由2名水利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以破格申報高級職稱。一般應在取得現職稱后,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現職稱以來各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兩年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
第十七條破格申報正高級工程師,應在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且取得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一項以上條件(須與本條款下列條件屬于不同成果、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另取得下列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
(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納的水利工程專業相關政策建議、決策咨詢等的第一完成人。
(二)省級科學技術一等獎的獲獎者或省級科學技術二等獎的主要獲獎者。
(三)主持2項省級以上科技項目,且通過結題驗收。
(四)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為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八條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應在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且取得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一項以上條件(須與本條款下列條件屬于不同成果、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另取得下列標志性業績成果之一。
(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納的水利工程專業相關政策建議、決策咨詢等的第一完成人。
(二)省級科學技術獎主要獲獎者。
(三)主持省級以上科技項目,且通過結題驗收。
(四)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至少2篇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十九條申報工程師職稱以下的,不適用破格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能力、業績成果等,均從取得現職稱后開始計算,同時提供佐證材料。
“佐證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業績成果中地位、作用、項目完成情況、獲獎情況的書面證明材料;同一獲獎項目、獲獎論文或著作按1項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標準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省級科學技術獎是指省政府設立的獎項。
學(協)會科學技術獎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由學會、協會設立并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備案的獎項,如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等。“獲獎者”是指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課題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獲獎證書中有名字的人員),“主要獲獎者”是指排名在前5位的獲獎者。
(二)科技項目一般指各級黨委、政府及科技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正式立項的科技項目。
(三)“主持”是指擔任項目、課題、工程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要參加”是指項目、課題、工程排名1~3位者、專項(專業、專題)負責人,或項目、課題、工程的次級子項目、子課題、子工程的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四)省、市、縣是指行政區劃的省、設區的市、縣(市、區)。
(五)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六)“年”均為周年。
(七)申報某職稱時,業績成果條件達到高于該職稱條件的,視為具備相應條件。
(八)“相當層級代表性學術研究成果”是指水利工程領域正式印發或施行的相當層級的規劃、規程、方案、報告、標準,或者在CN或ISSN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上發表的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本專業學術論文等。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條件中,著作、編著、教材是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的合法書籍;
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我國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的具有CN刊號和ISSN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主要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中國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當層次核心期刊,被SCI、EI收錄的視同核心期刊論文。學術期刊(核心期刊除外)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非正式出版的論文集以及電子刊物。
第二十三條本標準條件中的表彰,是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四條根據《關于工程技術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貫通發展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20〕16號),符合條件的水利設施管養人員(GBM40901)、水文服務人員(GBM40902)、水土保持人員(GBM40903)、農田灌排人員(GBM40904)、水供應服務人員(GBM41103)、水生產、輸排和水處理人員(GBM62803)可按高技能人才申報條件申報水利工程相應職稱。
第二十五條本標準條件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地區、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高于本條件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條件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標準條件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
原《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魯水規字〔2020〕3號)《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繼續執行<山東省水利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的通知》(魯水規字〔2022〕6號)同時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山東省水利廳辦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