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準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引領,深入領會“兩個確立” 的關鍵意義,牢固樹立 “四個意識”、堅定 “四個自信”、切實做到 “兩個維護”。必須具備全面且系統的專業理論知識,科研水準、學術素養以及科學實踐能力均要過硬,對本專業國內外的前沿發展動態有全面掌握,擁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實力,取得重大的理論研究成果與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收獲創新性研究成果,有力推動本專業的發展進程。長期堅守在本專業一線崗位,工作成績卓越,能夠擔綱完成本專業領域的重大項目,能夠破解重大疑難問題或掌控關鍵技術,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自主創新、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方面成果突出,發揮了強勁的引領與示范作用。同時,還應具備培育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的能力,能夠高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建筑工程師職稱評定條件
一、適用范疇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建筑工程相關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二、基本條件
(一)深入學習并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且作風正派。
(三)熱衷于本職工作,身心健康,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數累計達到同級任職要求的最低年限數量。
(五)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技工院校畢業生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三、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事城鄉規劃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承擔并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且經過專家評審與成果驗收。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編制(審查)完成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或 50 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總體規劃 1 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國家級新區總體規劃。
4.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編制(審查)完成 50 萬人口以上總體城市設計 2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1 項以上;20 萬人口以上總體城市設計 5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3 項以上。
5.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區、歷史街區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規劃 5 項以上,或 50 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設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規劃 5 項以上,100 公頃以上的風景園林規劃 2 項以上。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國家級新區專項規劃 3 項以上。
6.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 20 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詳細規劃 3 項以上,經規劃部門組織評審并經政府批準;或 20 公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5 項以上(含居住小區規劃、片區規劃、街區環境景觀規劃、工業用地規劃等),并經過部門審定通過。
(二)從事建筑工程(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或項目管理、巖土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科研項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從事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巖土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按專業分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①建筑設計:作為主要負責人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5 項以上大型工程項目的設計;
②建筑施工、監理及項目管理:作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2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
③巖土工程(巖土勘察、設計、測試、治理,水文地質勘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等):作為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 6 項以上大型工程;
④安裝工程(管道、鋼結構、工業設備、起重運輸、工業電氣儀表等):作為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2 項以上一級機電安裝大型工程項目的施工;
⑤裝飾裝修:作為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5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三)從事建設工程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招標代理、工程測量、質量檢測、工程造價)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從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招標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完成 10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咨詢、招投標等工作;從事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完成 2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
4. 從事工程測量、質量檢測(監測)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項目 10 項以上的工程測量、質量檢測(監測)工作。
5.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與審查、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標準(規范、規程、規則)的編制與審查工作的工程造價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①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過一類建筑工程建設項目 6 項以上的工程造價確定的編制和審查;
②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四)從事公用事業(給排水、燃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工程的科研、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科研項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 6 項大型以上,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 8 項大型以上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或施工管理工作。
(五)從事市政工程(道路、橋梁、交通與照明)科研、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科研項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50 萬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規劃。
4.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 6 項大型以上,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 8 項大型以上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或施工管理工作。
(六)從事風景園林科研、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作為科研項目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編制人(審查人),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或者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并通過國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完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 2 項以上,或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 4 項以上,或 50 萬人口以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3 項以上,并經主管部門審批通過。
4. 主持完成 5 項大型或 8 項中型風景園林工程項目的設計。
5.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5 項大型或 8 項中型風景園林工程項目的施工,且工程經驗收合格。
四、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三條:
(一)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國家授權評獎的行業協會、學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一等獎 1 項或二等獎 2 項以上。
(二)獲得省(部)級優秀規劃、勘察、設計一等獎 3 項以上;獲得國家級建筑業、房地產業行業獎項 1 項以上,或者獲得省(部)級建筑業、房地產業行業獎項 2 項以上。
(三)主持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并在項目實施中做出重大技術貢獻者(以立項、驗收材料為準),或者主持省重大科研、工程項目的研發、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生產等技術工作 2 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附鑒定或驗收材料)。
(四)主持省(部)級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等技術工作 2 項以上,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或驗收(附鑒定或驗收材料)。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發明專利 3 項以上,其中 2 項轉化實施,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專利證書、轉讓協議和轉化效益證明為準)。
(六)主持完成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4 篇及以上,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通過項目主管部門論證并實施。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國家標準 1 項以上;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2 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用于生產實踐。
(八)在本領域取得較高水平原創性研究成果,得到行業知名專家高度認可;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編著、著作、通用教材;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 2 篇以上,或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布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 3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 1 篇。
五、破格條件
對于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高級工程師,若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但符合現任職稱規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或者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現任職稱 2 年以上,滿足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可破格申報:
(一)獲得本專業國家科學技術獎(限前 5 名),或獲得省級科技進步獎一、二等獎 1 項以上或三等獎 2 項以上(限前 3 名)。
(二)擔任大型工程項目中的主要負責人,完成大型工程 3 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可,填補了省內技術領域空白。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國家標準 2 項以上,或者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3 項以上;作為主要編著者,獨立出版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 1 部(不少于 15 萬字),并在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 4 篇及以上;擔任國家標準設計圖集的項目總負責人,或國家級工法的第一起草人,或國家級建設工程定額的編制組組長、副組長,或國家級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主持者。
六、附則
(一)凡帶有 “以上” 的,均包含本級(本數量級)。
(二)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總局等;市(廳)級:市是指設區市,廳是指省政府的廳、局、委、辦等。
(三)年度考核:對于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累計 5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系列職稱。
(五)學歷是指教育部承認的建筑工程類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取得不同專業學歷(學位),但其中一個專業學歷(學位)為建筑工程類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其學歷(學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認定。
(六)科學技術獎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被授權的行業學(協)會舉辦的各種專業評獎,以及省職改辦認定的其他市(廳)級獎勵,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在科學研究成果和業務工作方面突出業績和創新性的肯定。獎勵級別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廳)級。
(七)本專業獎項為:國家級獎項指國家科學技術獎(5 個子項);省級獎項指省科學技術獎(5 個子項);部級獎項指國家部委及國家級有關行業學(協)會頒發的本專業獎勵;上述獎項以獎勵證書為準,其中規劃、勘察、設計類等獎項,限額定人員;施工、監理類等獎項,每項目主專業限 2 人,其它專業限 1 人。
(八)獲得優質工程等類型獎的認定:以公布的獲獎項目、單位名單為準,主要獲獎人員是指項目經理(含專業(土建、水暖、電器)工長各 1 名)、總監理工程師(含總監代表及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且有符合規定的佐證材料(如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人員和過程及竣工驗收簽字資料等)。嚴禁同一獲獎材料重復使用。
(九)項目分類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確定,大、中、小型工程項目,是按國家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一、二、三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是按國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一、二、三類建筑工程項目,是按河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規定執行。
(十)工程建設標準:指對建設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定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公認的機構批準。層級: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為政府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為社會標準。
(十一)工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的原理,把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須具有先進、適用和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環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點。工法是企業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開發應用新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企業技術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標志。工法分為國家級(一級)、省(部)級(二級)和企業級(三級)三個等級。企業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國家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省(部)先進水平、有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省(部)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本企業先進水平、有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企業級工法。
(十二)主持、項目負責人(含設計總負責人、施工總負責人、課題總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編寫工作大綱,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完成任務和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協調各專業工作,確定總進度計劃,并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撰寫成果總報告的人員,一般為項目第 1 名。參與主持、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前 3 名,指參與者至少參加了該項目總工作量的 70% 及以上,相關報審資料中應附有證明材料:總結、單位證明、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本人簽字的相關資料等。技術骨干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人員的前 5 名,對于大型項目為前 7 名。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者(該項科技成果自始至終從策劃、研發、試驗全程參加)。一般 1 - 2 人,較大綜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過 5 人。
(十四)主要起草人員是指標準、規程、技術規范、法規等的主要創作(編寫、審查)人和單位。一般不超過 5 人,重大綜合性基礎標準不超過 7 人,以出版物所列人員名單為準。
(十五)創新指為了需要而改進或創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徑、環境并獲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為。在操作層面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示范及提出新思路、解決技術難題、技術改造和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管理等。
(十六)成果推廣轉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30% 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20% 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10% 以上。
(十七)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書號的學術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學科領域內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的研究,撰寫的在理論上有重要意義或實驗上有重大發現的學術研究成果,不包括編著。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 ISSN 刊號和 CN 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收錄的期刊。論文應通過 “萬方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 等主流數據庫進行論文信息的檢索,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集。
(十八)在 “四、業績成果條件” 中,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條件中幾個條款,僅認可其滿足最前面的一個條款;同一項目獲多個獎項的,僅以最高獎項作為業績材料,所提供業績不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