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審準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引領,深入領會 “兩個確立” 的關鍵意義,牢固樹立 “四個意識”、堅定 “四個自信”、切實做到 “兩個維護”。應全面掌握專業基礎及技術知識,具備追蹤本專業科技前沿水平的能力,能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與規程,在相應領域收獲重要成果。長期堅守本專業一線崗位,工作成效顯著,有獨立主持及建設重大工程項目的能力,可解決復雜工程難題,創造了較高的經濟與社會效益。并且,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具備培養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 建筑副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 一、適用范疇
本申報條件適用于建筑工程相關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 二、基本條件
1. 深入學習并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
2.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且作風正派。
3. 熱愛自身本職工作,身心健康,有能力履行崗位相應職責。
4. 獲得工程師職稱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數要累計達到同級任職要求的最低年限標準。
5. 擁有博士學位,獲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或者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技工院校畢業生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 三、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在取得工程師職稱之后,需滿足以下相應條件:
##### (一)城鄉規劃工作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滿足以下任一情況:承擔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且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承擔國家、省(部)級標準、規范和規程 1 項以上,并通過專家評審與成果驗收。完成省(部)級城鄉規劃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市(廳)級城鄉規劃科研項目 3 項以上,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省(部)級標準、規范和規程 2 項以上。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且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編制完成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地級區域規劃、20 萬人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 2 項以上,主持編制完成 20 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 3 項以上,或者規模相當的單獨編制的縣域城鎮體系規劃、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參與編制完成跨市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1 項、20 萬人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 3 項以上;參與編制完成 20 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 3 項以上,或規模相當的單獨編制的縣域城鎮體系規劃、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編制完成跨市域(地級)以上區域規劃 3 項以上、20 萬人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 2 項以上。
4.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 20 萬人口以上總體城市設計 2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1 項以上;20 萬人口以下總體城市設計 3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2 項以上。作為主要完成人編制完成 20 萬人口以上總體城市設計 3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2 項以上;20 萬人口以下總體城市設計 4 項以上或詳細城市設計 3 項以上。
5.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省級及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區、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規劃 3 項以上,或 20 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設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規劃 3 項,100 公頃以上的風景園林規劃 1 項以上,或其他專項規劃 5 項以上。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參與編制完成省級以上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區、歷史街區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規劃 3 項以上;或 20 萬人口以上城市公用設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規劃 5 項以上,100 公頃以上的風景園林規劃 2 項以上,或其他專項規劃 6 項以上。作為專業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規模 20 萬人口以下城市或鎮縣城總體規劃或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3 項以上,或規模相當的開發區、園區總體規劃。
6.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或主持完成 5 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詳細規劃 3 項以上,經規劃部門組織評審并獲政府批準;或 10 公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5 項以上(含居住小區規劃、片區規劃和街區環境景觀規劃、工業用地規劃等),并經過部門審定通過,且項目主管行政部門組織評審通過。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 (二)建筑工程(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或項目管理、巖土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作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以及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且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新產品、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 3 項以上,并獲得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驗收認可。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一級)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4. 從事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巖土工程、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按專業分別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建筑設計:作為主要負責人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3 項大型工程項目或 4 項中型以上工程項目的設計。
* 建筑施工、監理及項目管理:作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作為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1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 2 項以上二級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
* 巖土工程(巖土勘察、設計、測試、治理,水文地質勘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等):作為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專業)負責人,完成 3 項大型或 4 項中型工程。
* 安裝工程(管道、鋼結構、工業設備、起重運輸、工業電氣儀表等):作為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1 項以上一級機電安裝大型工程或 2 項以上二級機電安裝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
* 裝飾裝修:作為項目經理或技術(專業)負責人,主持完成 2 項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 3 項以上二級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裝飾裝修的設計和施工。
##### (三)建設工程管理工作(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招標代理、工程測量、質量檢測、工程造價管理)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以上和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以上,且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新產品、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 3 項以上,并獲得省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驗收認可。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一級)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4. 從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招標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完成 5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或 10 項以上二、三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咨詢、招投標等工作。從事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 2 項以上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或 3 項以上二、三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的監理、項目管理工作。
5. 從事工程測量、質量檢測(監測)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一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項目 5 項以上,或二、三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工程項目 8 項以上的工程測量、質量檢測(監測)工作。
6.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與審查、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標準(規范、規程、規則)的編制與審查工作的工程造價技術人員,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作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技術人員,承擔過一類建筑工程建設項目 3 項以上,或二、三類建筑工程建設項目 5 項以上的工程造價確定的編制和審查。
* 作為編制人員或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主持或參加過全國統一、省(區、市)、行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以及國家或地方計價標準(規范、規程、規則)的編制(審查)和管理(以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國家或地方計價標準發布的名單為準)。
* 作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并負責編審本地區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3 項以上補充計價依據并發布執行。
##### (四)公用事業(給排水、燃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工程科研、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和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并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3 項大型或 4 項中型以上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或施工管理工作。擔任公用事業生產運營大型企業生產技術負責人工作 5 年以上或從事本專業生產技術連續工作 10 年以上,或在中小型企業擔任生產技術負責人 7 年以上或從事本專業生產技術連續工作 10 年以上,且無重大責任事故(包括質量、安全、設備)。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一級)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 (五)市政工程(道路、橋梁、交通與照明)科研、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和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并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20 萬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或交通工程設計 3 項以上規劃。
4.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 2 項以上大型或 4 項以上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或作為專業負責人參加完成 4 項以上中型以上橋梁工程的設計、施工。
5.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完成城市道路、橋梁、照明養護管理 6 項以上的獨立維護工程,且在養護管理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負責的設施完好,未出現安全事故。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一級)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 (六)風景園林科研、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管理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
1. 作為科研項目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或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項目 1 項和市(廳)級科研項目 2 項以上,并通過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或評價。
2. 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 2 項,并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3.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完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 1 項以上,或省、市級風景名勝區規劃 2 項以上,或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3 項,或風景園林規劃 3 項以上,并已經實施。
4. 主持完成 2 項以上大型或 3 項以上中型或 5 項以上小型風景園林工程項目的設計。
5.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大型 2 項以上或中型 3 項以上或小型 5 項以上風景園林工程項目的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
6. 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從事城市綠地養護管理 10 年以上,養護工程連續 3 年以上被評為優秀等級,或榮獲省級以上行業評優稱號。
7. 作為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所承擔的工作獲省級以上業務表彰、獎勵、命名。依法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一級)執業資格證書,且注冊在本申報單位。
#### 四、業績成果條件
在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三條:
1. 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國家授權評獎的行業協會、學會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二等獎 1 項以上或三等獎 2 項以上。
2. 獲得省(部)級優秀規劃、勘察、設計二等獎 1 項以上或三等獎 2 項以上,或者獲得市(廳)級優秀規劃、勘察、設計一等獎 1 項以上或二等獎 2 項以上或三等獎 3 項以上。獲得省(部)級建筑業、房地產業行業獎項 1 項以上,或者獲得市(廳)級建筑業、房地產業行業獎項 2 項以上。
3. 參與主持省級重大科研、工程項目的研發、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生產等技術工作 3 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或驗收(附鑒定或驗收材料)。
4. 參與主持省(部)級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等技術工作 3 項以上,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或驗收(附鑒定或驗收材料)。
5. 獲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發明專利 1 項以上,或者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 3 項以上,轉化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以專利證書、轉讓協議和轉化效益證明為準)。
6. 參與完成省級以上重點項目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3 篇以上,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通過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論證并實施。
7. 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1 項以上;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2 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用于生產實踐。
8. 獨立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前 3 名)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或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2 篇以上。
9. 基層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項目 1 項或中型工程項目 2 項,或者參與完成大型工程項目 2 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 3 項以上,其項目通過縣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附驗收材料)。
#### 五、破格條件
對于業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工程師,若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但符合現任職稱規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備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或者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現任職稱 2 年以上,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三條,可破格申報:
1. 獲得本專業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限前 5 名)。
2. 參與主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 3 項以上,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行業領先水平,或參與主持完成省(部)級 2 項以上或市(廳)級工程項目 4 項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并通過省級權威部門鑒定,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3. 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2 項以上;作為主要起草人(限前 3 名),編制完成行業或地方標準(含省級工法)或地方性法規(含規章、規范性文件)3 項以上;作為主要編著者,在核心期刊發表具有本專業較高學術水平論文 3 篇以上,或在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 5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2 篇,或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 1 部(獨著 10 萬字以上,合著 20 萬字以上其中獨立完成 10 萬字);或擔任國家標準設計圖集的主要設計者,或國家級工法的主要編寫者,或國家級建設工程定額的主要編制者,或國家級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或建設科技示范項目的主要參與者。
4. 獲得與本專業有關的發明專利 2 項以上。
#### 六、附則
1. 凡是帶有 “以上” 的表述,均包含本級(本數量級)。
2. 省(部)級:省是指行政劃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是指國務院的部、委、總局等。市(廳)級:市是指設區市,廳是指省政府的廳、局、委、辦等。
3. 年度考核:對于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累計 2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對于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累計 5 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4.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照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系列職稱。
5. 學歷是指教育部承認的建筑工程類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學歷。取得不同專業學歷(學位),但其中一個專業學歷(學位)為建筑工程類相關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其學歷(學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認定。
6. 對于長期堅守基層一線且從事建筑工程專業技術技能工作的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重點評價其技術經歷和實際工作業績,根據情況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7. 科學技術獎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被授權的行業學(協)會舉辦的各種專業評獎,以及省職改辦認定的其他市(廳)級獎勵,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在科學研究成果和業務工作方面突出業績和創新性的肯定。獎勵級別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廳)級。
8. 本專業獎項:國家級獎項指國家科學技術獎(5 個子項);省級獎項指省科學技術獎(5 個子項);部級獎項指國家部委及國家級有關行業學(協)會頒發的本專業獎勵;市級獎項指市科學技術獎;廳級獎是指省直廳局或省級有關行業學(協)會頒發的本專業獎勵。上述獎項以獎勵證書為準,其中規劃、勘察、設計類等獎項,限額定人員;施工、監理類等獎項,每項目主專業限 2 人,其他專業限 1 人。
9. 獲得優質工程等類型獎的認定:以公布的獲獎項目、單位名單為準,主要獲獎人員是指項目經理(含專業(土建、水暖、電器)工長各 1 名)、總監理工程師(含總監代表及各專業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且有符合規定的佐證材料(如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人員和過程及竣工驗收簽字資料等)。嚴禁同一獲獎材料重復使用。
10. 項目分類,參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確定,大、中、小型工程項目,是按國家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一、二、三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項目,是按國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一、二、三類建筑工程項目,是按河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規定執行。
11. 工程建設標準:指對建設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定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公認的機構批準。層級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為政府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為社會標準。
12. 工法:是以工程為對象,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的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須具備先進、適用以及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環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點。工法是企業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開發應用新技術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技術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標志。工法分為國家級(一級)、省(部)級(二級)和企業級(三級)三個等級。企業經過工程實踐形成的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國家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省(部)先進水平、有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省(部)級工法;其關鍵技術達到本企業先進水平、有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為企業級工法。
13. 主持、項目負責人(含設計總負責人、施工總負責人、課題總負責人)是指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編寫工作大綱,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完成任務和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疑難問題,協調各專業工作,確定總進度計劃,并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撰寫成果總報告的人員,一般為項目第 1 名。參與主持、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前 3 人,指參與者至少參加了該項目總工作量的 70% 及以上,相關報審資料中應附有證明材料:總結、單位證明、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本人簽字的相關資料等。技術骨干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或分支專業技術負責人,一般為項目人員的前 5 名,對于大型項目為前 7 名。
14. 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者(該項科技成果自始至終從策劃、研發、試驗全程參加)。一般 1 - 2 人,較大綜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過 5 人。
15. 主要起草人員是指標準、規程、技術規范、法規等的主要創作(編寫)人和單位。一般不超過 5 人,重大綜合性基礎標準不超過 7 人,以出版物所列人員名單為準。
16. 成果推廣轉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30% 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20% 以上。成果推廣轉化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指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專利、推廣、應用中,取得的經濟效益連續兩年占該企業利稅總額(400 萬元以上)10% 以上。
17. 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書號的學術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學科領域內從事多年系統深入的研究,撰寫的在理論上有重要意義或實驗上有重大發現的學術研究成果,不包括編著和譯著。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是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 ISSN 刊號和 CN 刊號的正式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收錄的期刊。論文應通過 “萬方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 等主流數據庫進行論文信息的檢索,不含增刊、特刊、專刊、專輯、論文集。
18. 在 “四、業績成果條件” 中,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條件中幾個條款,僅認可其滿足最前面的一個條款;同一項目獲多個獎項的,僅以最高獎項作為業績材料,所提供業績不累計。
19. 基層專業技術人員:指縣級(不含)以下從事建筑工程專業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