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公費師范生合同范本)

公費師范生合同范本
**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2020年)
招 生 學 校: ——————
學 生 姓 名: ——————
專 業 名 稱: ——————
定向就業市:——————
甲方: (招生學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定向就業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省在省屬高校面向師范本科專業實行師范生公費教育,旨在為農村中小學校培養造就優秀教師。根據《**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魯教師發〔2019〕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乙方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畢業后志愿到農村學校長期從教,有志于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公費教育相關專業。甲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根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依據公費師范生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將公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一份以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各份文本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將公費教育經費撥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其中生活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個月計算,寒暑假除外)。修讀期間,公費教育經費標準若有調整,以調整后的金額為準。
第五條關心乙方學習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第六條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或應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饋乙方培養情況。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除《**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規定的中止協議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長修讀年限。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九條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
第十條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修讀年限內,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經教師資格認定后取得相應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乙方可按照甲方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須經丙方同意后,在師范公費教育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乙方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第十三條乙方畢業并達到本協議第十一條要求后,根據丙方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參加專項招聘,符合入職條件的,由丙方落實在農村學校任教崗位。乙方服從丙方安排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為學前教育專業,就業地若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則按照《**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乙方在培養期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丙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后繼續履行本協議,可保留公費師范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向省教育廳提出公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同時蓋有丙方單位公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六條負責制定公布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通過競崗選聘、雙向選擇等方式為乙方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確保符合入職條件的乙方有編有崗,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地區,按照《**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對學前教育專業的乙方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為乙方到農村學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參與甲方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配合甲方加強對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過程管理,推動建立高校、地方政府與中小學“三位一體”協同培養機制。
第十九條負責簽約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和交納違約金。對于未及時足額退還以上費用的,記入人事檔案、誠信檔案,并通過信用**向社會公布。
五、中止協議
第二十條乙方在培養期因生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甲方審核、丙方同意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后,經丙方核實后可繼續履行協議。
六、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七、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且須在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二)受到甲方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八、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丙方應追究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乙方培養期滿未按時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一個月內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乙方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到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乙方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畢業后在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和特教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從乙方離開任教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九、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捺印后生效。協議有效期間,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變更或補充本協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則以新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字捺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捺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