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京冀職稱主管部門核發(確認)的職稱證書,并受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流動到我市時,可由用人單位考核確認后,按崗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再更換證書;在晉升高一級職稱時,可持原證書直接申報。
2.取得京冀職稱主管部門核發(確認)的職稱證書人員,流動到我市時,在人才引進、培養選拔、服務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3.京冀職稱主管部門核發(確認)的考試合格證書,適用于我市的職稱評聘工作。
政策鏈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落實京津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互認協議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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