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1.1建筑施工專業主要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各部門新建、改建和修復建筑物和構筑物,并安裝機電設備的生產活動。1.2建筑施工專業包括:土建施工(含建筑機械 ………

1. 適用范圍
1.1建筑施工專業主要是指從事為國民經濟各部門新建、改建和修復建筑物和構筑物,并安裝機電設備的生產活動。
1.2建筑施工專業包括:土建施工(含建筑機械施工、建筑工程監理、建筑裝飾、基建管理)、安裝工程、建筑構件制品等。
2. 基本條件
2.1申報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2在任現職期間,歷年業績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3.學歷和資歷
3.1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獲得博士學位、確定工程師資格后,并擔任本專業工程師職務二年以上。
b.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并擔任本專業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c.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并擔任本專業工程師職務五年以上。
3.2申報工程師資格應具備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飘厴I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并擔任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務四年以上。
4.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4.1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應考察申報人員是否具有系統堅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及通過繼續教育達到知識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據從事的專業特點,在具體科目上,可以有所側重。
4.1.1基礎理論知識
a.土建施工專業: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測量學、結構力學、彈塑性理論、建筑學、制圖學、工程地質與地基基礎等。
b.建筑構件制品專業:理論力學、材料力學、結構力學、分析化學、物理化學、制圖學、工程地質與地基基礎等。
c.安裝工程專業: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機械原理、電工原理、熱工原理、測量學、制圖學等。
4.1.2專業知識
a.土建施工專業:建筑構造、建筑材料、鋼筋混凝土結構及磚石結構、鋼結構、木結構、地基基礎、高層建筑施工、建筑機械、建筑施工技術及組織計劃管理、建筑經濟、建筑裝飾、建筑結構試驗等。
b.建筑構件制品專業:建筑制品機械設備、混凝土材料及工藝、建筑結構試驗、鋼筋混凝土結構、膠凝物質工藝等。
c.安裝工程專業:根據不同專業應分別掌握:采暖通風、供熱、鍋爐、壓力容器、給水排水、電力、電氣自動化、自動化儀表、焊接、機械、安裝工程等。
4.1.3相關知識
4.1.3.1按從事的不同專業,應分別掌握下列知識:
a.土建施工專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技術經濟、綜合評價原理、管理信息系統、網絡計劃、運籌學、數理統計、建筑藝術及設計原理、采暖通風、給排水及電力設備等知識、熟悉國內外大跨度建筑結構、高層鋼筋混凝土及鋼結構、結構抗震理論、樁基、深基坑、特種地下結構施工技術和預應力混凝土新材料新工藝等的發展趨勢及狀況。
b.建筑構件制品專業:建筑施工、建筑經濟、技術經濟綜合評價原理、電力拖動、工業企業自動化、鍋爐供熱、節能、環境污染、和防治等知識;熟悉國內外水泥等膠凝物質工藝及混凝土新材料、新工藝,預應力混凝土的理論及應用,結構抗震理論,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以及高層、大跨度預制混凝土結構等的發展趨勢及狀況。
c.安裝工程專業:建筑安裝經濟、安裝施工技術及組織計劃管理、供熱節能、環境污染及其防治、誤差理論及數理統計等知識;熟悉國內外大型機電設備安裝、罐塔等特種構筑物的安裝技術及鍋爐、壓力容器、工業窯爐的設計與安裝等的發展趨勢及狀況。
4.1.3.2掌握全面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4.1.3.3熟悉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
4.1.3.4掌握計算機知識,能組織應用計算機對本專業相關的數據、信息進行分析處理。
4.2評審工程師資格應考察申報人員是否比較全面系統地掌握了本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水平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以及通過繼續教育達到知識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據從事專業的特點在具體科目上可以有所側重。
4.2.1基礎理論知識
較系統地掌握4.1.1條規定的基礎理論知識。
4.2.2較好地掌握4.1.2條規定的專業知識。
4.2.3相關知識
a.了解4.1.3.1規定的本專業相關知識,并能在本專業實踐中運用。
b.了解全面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c.了解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
d.熟悉計算機應用知識,能結合工作上機操作。
5.工作能力和實踐經驗
5.1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應側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申報人員進行考查:
5.1.1土建施工專業:
5.1.1.1具有承擔國家或市級重大工程項目施工的能力。
5.1.1.2具有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筑二等以上工程或其它工業大型工程項目施工的能力。
5.1.1.3具有完成國家、部、市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能力。
5.1.1.4具有負責撰寫或審定部、市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能力。
5.1.1.5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擔任工程師職務期間,曾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國家或部、市級重大工程施工項目。
b.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
C.作為技術負責人,累計完成過八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項目。
d.主持或承擔過國家二等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主持編寫過大、中型施工企業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5.1.2建筑構件制品專業
5.1.2.1具有主持一級建筑構件企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5.1.2.2具有承擔并組織二級以上建筑構件制品廠的生產工藝設計和制品檢驗的能力。
5.1.2.3具有承擔部、市級重點研究項目和主持推廣新技術成果的能力。
5.1.2.4具有負責撰寫或審定部、市級以上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的能力。
5.1.2.5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擔任工程師職務期間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承擔完成過大型、復雜建筑構件制品設計或生產工藝設計或二級以上建筑構件制品廠生產工藝設計工作。
b.主持過一項一級或二項二級建筑構件企業的建廠任務。
c.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過一級建筑構件企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或復雜的建筑構件制品生產,并獲部、市級優良產品。
d.主持編寫過大、中型工業企業中、長技術發展規劃,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取得良好效果,或開發、推廣、應用新理論、新技術、新產品兩項以上,經同行專家評議認定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1.3安裝工程專業:
5.1.3.1具有獨立完成國家或部、市級重大安裝工程項目的能力。
5.1.3.2具有獨立完成相當于二等以上安裝工程項目的能力。
5.1.3.3具有完成大、中型生產線或含有大型復雜機電設備等特殊安裝工程項目的能力。
5.1.3.4具有編制二等以上安裝工程、特殊安裝工程或大、中型安裝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參加審查、鑒定重大技術革新成果的能力。
5.1.3.5具有負責撰寫、審定部、市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的能力。
5.1.3.6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擔任工程師職務期間,曾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部、市級以上重點安裝工程或攻關項目。
b.作為技術負責人,獨立完成過相當二等以上安裝工程項目,或相當于三等安裝工程項目二項以上。
c.作為技術負責人,獨立完成過大、中型生產線或含有大型復雜機電設備等特殊安裝工程一項以上。
d.主持或承擔過相當于二等以上安裝工程或特殊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或主持編寫過大、中型施工企業中、長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組織措施等。
5.2評審工程師資格應側重以從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查:
5.2.1土建施工專業:
5.2.1.1具有承擔部、市級重點工程項目施工的能力。
5.2.1.2具有承擔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三等以上工程項目及其它工業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能力。
5.2.1.3具有承擔局級(只市局級,下同)科研攻關項目的能力。
5.2.1.4具有參加撰寫局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或編制大、中型企業技術標準、工法的能力。
5.2.1.5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曾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完成過部、市級工程施工。
b.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完成過二項二等建筑工程施工。
c. 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累計完成過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項目。
d.編制過三等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過本部門分管范圍內的近、遠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規定、管理辦法、通過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2.2建筑構件制品專業
5.2.2.1具有主持二級建筑構件企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5.2.2.2具有承擔三級建筑構件制品廠建廠生產工藝設計的能力。
5.2.2.3具有獨立承擔局級以上科研課題和推廣新技術成果的能力。
5.2.2.4具有撰寫局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管理辦法的能力。
5.2.2.5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在擔任助理工程師期間,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過二級建筑構件企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b.完成過三級建筑構件制品廠工藝設計或擔任過二級以上建筑構件制品廠部分工藝設計工作。
c.主持籌建過三級建筑構件制品廠的建廠任務。
d.承擔過局級科研攻關課題或新技術推廣應用項目。
e.參加撰寫過局以上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工法。
f.制定過本部門分管范圍內的近、遠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規定、管理辦法,通過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2.3安裝工程專業
5.2.3.1具有承擔局級重點安裝工程的能力。
5.2.3.2具有承擔部、市級以上安裝工程中單項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5.2.3.3具有承擔相當于三等以上安裝工程技術工作的能力。
5.2.3.4具有參加撰寫局以上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或編制大、中型企業技術標準、工法的能力。
5.2.3.5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曾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完成過一項部、市級安裝工程任務。
b.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完成過一項部、市級以上的重點安裝工程中本專業安裝工程項目。
c.作為技術骨干或工長,完成過一項較先進機電設備特殊安裝工程項目。
d.組織編制過三等以上安裝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撰寫過局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或編制過大、中型企業技術標準、工法,或制定過本部門分管范圍內的近、遠期技術發展規劃,技術規定、管理辦法,通過實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e.承擔過局級以上科研攻關課題或新技術推廣應用項目。
6.業績成果
6.1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須全面考查申報人員在擔任工程師職務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并符合下列條件:
6.1.1從事建筑施工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在工作中應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承擔完成的施工(含安裝,下同)工程,獲國家金質獎、銀質獎或魯班獎。
b.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承擔完成的施工工程,獲市優質工程二項或市優良工程三項。
c.負責完成的建筑構件產品設計三項以上達市標或主持生產的建筑制品二項以上獲部、市級優質產品。
d.獲得市科技進步三等以上獎(額定人員)。
e.在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建筑制品生產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設備并有創新,或在新產品研制開發中取得可以考核的顯著成績,經同行專家評議公認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較大經濟效益。
f.在技術管理工作中,由于本人發揮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負責的單位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產品質量以及經濟效益等方面處于全市先進以上水平,并經同行專家評議認可。
6.1.2撰寫論著或論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作為主要作者,出版過一部技術專著或譯著。
b.作為第一撰寫人,在國家批準出版的科技期刊上或市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過論文。
c.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過兩篇以上重要項目的技術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試驗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經專家評議公認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高的實用價值。
d.參加撰寫過國家、部、市級的技術法規、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等,并均被主管部門采納和批準實施。
6.2評審工程師資格,須全面考查其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期間取得的業績,并符合下列條件:
6.2.1從事建筑施工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在工作中應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a.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過三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兩項以上或其它專業二等工程項目,其中至少有一項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市優工程。
b.主持生產的制品獲市優產品。
c.獲局科技進步二等獎(額定人員)二項以上。
d.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等方面貢獻突出,經專家評議,公認取得了可以考核的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e.由于本人發揮了可以考核的重要作用,使所主管的單位在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經濟效益等方面成績顯著,并經同行專家評議認可。
6.2.2撰寫論著或論文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作為參加者,出版過一部技術著作。
b.作為主要作者在國家批準出版的科技期刊或市級專業學術會議上發表過論文。
c.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過兩篇技術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技術總結報告等,并具備一定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實用價值。
d.參加制定企業技術標準、規范,其中獨立承擔撰寫的內容不少于二個章節,并被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7.外語水平
7.1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并取得天津市統一考試合格證書。
7.2申報工程師資格應掌握一門外國語,并取得天津市統一考試合格證書。
8.破格晉升條件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的專業人員,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工程師資格。
8.1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的條件:
8.1.1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學歷和其他條件,但資歷不夠條件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經部、市級以上部門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
b.主持編制過國家一等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并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實施后獲市級優質工程獎二項以上。
c.承擔重要科研課題的負責人,其成果獲部、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
d.作為技術負責人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所完成的項目創經濟效益300萬元以上。
e.作為項目負責人,累計完成過15萬平方米以上施工工程,并經同行專家認定其技術先進、質量領先的工程為50%以上。
8.1.2具備規定資歷而學歷不夠條件的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除符合8.1.1條款外,還須經專業知識考試合格。
8.2破格申報工程師資格條件:
8.2.1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學歷和其他條件,但資歷不夠條件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部、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b.編制過二等以上工程項目施工方案,且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實施,并獲市優質工程。
c.作為技術負責人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所完成的項目創經濟效益100萬元以上。
d.作為項目負責人,累計完成過8萬平方米以上施工工程,并經同行專家認定其技術先進,質量領先的工程占50%以上。
8.2.2具備規定資歷而學歷不夠條件的人員,除符合8.2.1條款要求外,還須經兩門以上相應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考試合格。
9.其它
9.1本標準中工程類別及等級的劃分,是按國家建設部1992年第16號令頒布的《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職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的。
9.2本標準規定的學歷均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后的累計有效年限。
9.3本標準適用于國家機關及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其它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來自天津市客戶的評論:老師,我要是跨專業報職稱,行不行啊?我學的生物醫藥,做的是土地規劃,想評土地資源一類的,是不是可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