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在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在職在崗的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具體包括:
(一)日用化學工程類:從事制漿造紙、日用硅酸鹽、日用化學制品、皮革皮毛及其制品、塑料制品、木草竹加工制品等生產建設、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和技術管理工作的技術人才。
(二)輕工產品開發、設計與制造類:從事日用機械、電光源、金屬制品、家用電器、家具、照明器具、日用雜品、文教體育制品等生產建設、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和技術管理工作的技術人才。
(三)食品工程類:從事制鹽、制糖、糧油、食品、飲料、冷飲、釀酒、乳制品等生產建設、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和技術管理工作的技術人才。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首位,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切實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推行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理論水平、創新能力與工作業績綜合評價制度,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注重標志性成果轉化應用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四條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其中,正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為高級職稱,工程師為中級職稱,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職稱。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十二級,技術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第五條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在輕工工程專業技術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應條件的,可參加本專業職稱評審。
第六條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職稱通過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申報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輕工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且取得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二)申報輕工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博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三)申報輕工工程專業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其中,取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可提前1年申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四)申報輕工工程專業助理工程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取得本專業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
(五)申報輕工工程專業技術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且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分別按具備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職稱評審。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全面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
(二)工作能力
1.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取得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推動本專業發展;
2.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3.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員需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3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1項以上或作為骨干承擔2項以上自治區(省、部)級大型工程項目并已投入生產,獲自治區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或科技成果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在非公組織或盟市級以下地區工作的人員,主持當地重大工程項目并獲盟市科技成果一等獎、自治區行業一等獎2項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通過自治區(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4.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的本專業領域重點項目或科技項目的技術報告,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并有同行專家評議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認定報告。
5.主持起草編制國家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規劃1項以上,或自治區(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3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6.主持或作為骨干承擔大型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改進項目3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并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認可。
7.在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某一技術領域空白,經同行專家及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8.在大型企業的生產科研中,在企業發展規劃、生產技術措施、產品質量提升等方面起關鍵性作用,明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認可。
9.主持撰寫的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制定的技術方案,經自治區(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10.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通過自治區(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11.在專業工作中,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進工程技術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獎。
第十三條高級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技術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現代科學管理方法,掌握相關專業與交叉學科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熟悉有關本專業的方針、政策,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經貿和市場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決生產實踐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參與解決生產建設、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應用領域的關鍵性技術難題;
2.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員須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1部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1項以上或作為骨干承擔2項以上自治區(省、部)級大型工程項目并已投入生產,獲自治區級工程類技術成果獎或科技成果三等獎;在非公經濟組織或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者,主持當地重大工程項目并獲盟市科技成果二等獎或自治區行業一等獎。
3.主持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改進、工藝技術和產品質量提升項目,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2項以上企業的技術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盟市(廳、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4.在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區某一技術領域空白,經同行專家及盟市(廳、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5.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自治區(省、部)級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劃1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6.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盟市(廳、局)級重點或大型科研、工程、技術改造、技術推廣等項目1項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項以上,經同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并取得顯著效益。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通過盟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8.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通過盟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認可。
9.在專業工作中,消除事故隱患或進行突發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進工程技術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取得顯著效果,并獲得盟市(廳、局)級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獎。
第十四條工程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或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據本專業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研究、設計、生產;較好地掌握相關專業或交叉學科的理論知識與技術。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總結撰寫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2.具有指導、審核本專業助理工程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夠解決本專業
范圍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同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參加人所完成的科研項目通過自治區級鑒定,并經專家鑒定達到區內先進水平。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設計。
3.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新產品研發、新技術或新工藝應用推廣、引進技術與設備的消化吸收項目,通過自治區級鑒定達到區內先進水平或生產出區(部)優質產品,經濟效益顯著。
4.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盟市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規范的編寫,并已實施。
5.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自治區(省、部)級學術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以上。
6.參與撰寫本專業公開出版發行的專著、譯著。
第十五條助理工程師
基本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解決本單位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一般性技術問題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業績,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技術員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輕工工程專業相關,且為任現職以來取得(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年”均為周年。
(四)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輕工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條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職稱,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職稱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任現職后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三)有其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申報人員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評審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輕工工程專業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5〕103號)同時廢止。
來自內蒙古客戶的評論:這幾年評職稱,無論是哪個地方,基本都開始陸續改為電子證書了,方便查詢,但是,申報的時候,問題也越來越多了,各種業績要求,學歷要求,專業要求,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