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 ………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自治區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結合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積極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遵循人才成長規律、衛生健康行業特點和自治區基層衛生工作實際,以促進人才發展為目標,建立科學、全面、客觀的基層衛生人才評價機制,引導和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投身基層,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深入推進健康內蒙古行動,為自治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
二、實施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全區各旗縣級(含市轄區,下同)醫院、旗縣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蘇木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嘎查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機關、學校、企業所屬以及其他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層級,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批準開設的床位數和醫療衛生機構的級別確定。
三、評審原則及內容

(一)健全評審體系
1.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分為醫、藥、護、技四個專業類別,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醫療類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基層副主任醫師、基層主任醫師;藥學類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基層副主任藥師、基層主任藥師;護理類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基層副主任護師、基層主任護師;技術類高級職稱名稱分別為:基層副主任技師、基層主任技師。并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參加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可對應衛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其中,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按照《中醫藥法》相關規定參加中醫(蒙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3.衛生專業中、初級職稱,經全國或自治區統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二)評價原則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醫德醫風放在基層衛生人才評價首位,充分發揮職稱評價的“指揮棒”作用,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鉆研醫術,弘揚醫德,匡正醫風。
2.堅持實踐導向和科學評價。根據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及各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和工作特點,制定評價標準重點考核其職業素養、臨床能力、實踐經驗和服務質量,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傾向,鼓勵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扎根防病治病一線。
3.堅持以用為本、服務發展。圍繞用好用活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滿足各類用人單位和選才用才需要,服務人民群眾健康,服務健康中國戰略。
4.推行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需進一步完善評價標準,科學評價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以職業素養、醫德醫風、臨床能力、實踐經驗及服務質量作為評價的重要依據,重點對申報人提供的工作總結、專題報告、病案分析等進行評審,申報人提供的論文著作等內容作為評審的參考條件。
(三)申報基本條件
1.申報基層衛生正高級職稱,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并在旗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且取得副高級資格滿5年;或具有中專學歷,并在旗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工作滿30年,且取得副高級資格滿5年。
2.申報基層衛生副高級職稱,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并在旗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滿15年,且取得中級資格滿5年;或具有中專學歷,并在旗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且取得中級資格滿5年。
3.申報人在申報高級職稱評審時,對論文、科研和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做硬性要求。
4.任現職以來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5.大專以下學歷申報人員須到盟市及以上醫院(教學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修并取得結業證書。
(四)業績條件
1.旗縣級參評人員須根據單位功能定位和個人崗位職責重點提供取得現有職稱后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康復、影像、檢驗、急危重癥搶救、疑難病處置、藥物調劑、新技術推廣使用、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培訓指導下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相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以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情況。
2.蘇木鄉鎮級參評人員須根據單位功能定位和個人崗位職責,重點提供取得現有職稱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護理、康復、藥物調劑、新技術推廣使用、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以及對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綜合管理、技術指導和鄉村醫生培訓等情況。
3.申報人須提供能夠全面體現個人專業技術工作數量和質量的工作總結1篇,提供能夠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和實踐技能的有代表性的專題報告、病案分析資料等3篇,原則上每篇3000字左右。
4.申報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須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蓋章認可。
(五)評價方式
1.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采取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參評人員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衛生健康高級職稱資格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標準,方可參加評審。
2.評審權限下放至各盟市,由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六)評審要求
各盟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深化衛生職稱制度改革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評審方案,并將評審方案于開評一周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評委會須由各層次專家組成,自治區選派部分專家參與盟市評審。評審結果由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后報自治區備案,發放職稱電子證書。
四、建立人才有序流動長效機制
1.基層衛生人員可自愿選擇申報全區統一的社會化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或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但不得同年申報。申報全區統一的社會化衛生高級職稱評審須先取得下一級社會化職稱(中級職稱應達到國家合格分數線)。在參評高一級職稱時,基層衛生職稱與社會化衛生職稱取得資格時間可連續計算。
2.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用于在從事基層衛生工作期間,在本地區順向流動、崗位聘用、晉升上一級職稱使用。向盟市以上或區外地區流動,須參加全區統一的社會化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
3.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和社會化衛生高級職稱在旗縣(市、區)以下地區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及崗位設置使用情況,按照“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崗位管理模式,落實好崗位聘用、工資待遇,充分調動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激發他們扎根基層服務群眾的熱情,引導和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向基層流動,逐步建立基層衛生職稱制度改革的長效機制。
五、組織要求
各盟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一要求部署開展工作,確保改革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基層衛生職稱評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工作環節復雜,各盟市、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評審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和敏感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出臺評審標準,規范評審程序,組織實施好基層衛生職稱評審工作。
(二)明確責任,穩步推進。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對基層衛生職稱評審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綜合管理。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業務主管部門要主動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動改革任務落實,做好評委會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各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做好人員的申報推薦和聘用工作。
(三)強化宣傳、營造氛圍。開展基層衛生職稱評審工作,是國家和自治區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改革,調動基層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性的重要舉措。各盟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深入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輿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基層單位和人才充分了解改革政策措施,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并要及時總結和發現好的經驗做法,注重選樹典型,對于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做好政策解釋和輿情引導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內人社發〔2016〕30號)同時廢止。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熊老師,今年的職稱可以報名了嗎?我們單位人比較多,剛通知要職稱,涉及到來年的招標和投標,高級中級都需要,能辦理嗎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