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職稱 評職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優化職稱評審服務,提升職稱評審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 河北省職稱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優化職稱評審服務,提升職稱評審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 <河北省職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人社發 〔2023〕1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比較新的實際職稱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在本市工作的自由職業者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科學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價值、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統籌規劃、綜合管理等工作。
各縣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直行業主管部門 (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單位的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并貫徹落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相關要求。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職稱自主評審單位依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單位職稱評審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職稱)部門負責全市中級職稱評審組織工作,并授權由市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或具備開展中級職稱自主評審條件的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職稱申報評審條件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的評審條件執行,各自評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不低于省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的量化打分細則。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評審機構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相應專業和級別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評委會負責評價、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和核準部門監督。
第九條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
組建高級評委會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核準備案;組建中級評委會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核準備案。
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組建單位、評委會名稱、評審系列(專業)、評審層級、評審范圍、評審專家、評審條件、規章制度、辦事機構、聯系方式等。
第十條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
評委會應在核準備案的系列、專業、層級、人員范圍內開展評審工作,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進行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十一條申請組建評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的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專業技術人才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且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專業領域相應層次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隊伍;
(四)具有完善的職稱評審工作規章制度和組織開展職稱評審工作的能力,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健全。
第十二條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一般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委員若干。
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原則上應當為:高級評委會不少于25人,中級評委會不少于17人。
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1人。
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人數原則不少于7人。
組建評委會的人數,按管理權限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同意后,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評委會專家庫實行備案管理。
評委會組建單位按照職稱系列(專業)建立評委會專家庫,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更新專家庫組成人員。
專家庫人數一般應為評委會人數的3倍以上,注重吸納高水平的本行業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一線專業技術人才、非公領域專家、青年專家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對已達到退休年限、已辦理退休手續、已脫離本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以及不能正確履行評審工作職責的人員,應調整出專家庫,確保專家庫人選的質量。
第十四條評委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無違法和犯罪記錄,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
(二)獲得本職稱系列(專業)或者相近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2年以上,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在本地區本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
(三)按要求參加評委會,能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四)綜合高級評委會或者單獨組建的正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具備正高級職稱;單獨組建的副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當具備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其中具備正高級職稱的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3;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具備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3。
第十五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應設立評委會辦事機構,由其負責組建相應層級職稱評委會,受組建單位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開評審工作預備會議。
1.宣布評委會組成人員名單,通過組建單位提名的評委會主任、評委會副主任、學科(專業)評議組組長名單,明確學科組劃分。
2.匯報評審會議的準備工作情況,包括:參評人員和答辯人員的數量;會議議程、方法和時間安排;評審材料和答辯人員的分組;會議相關材料的準備情況等。
3.傳達上級職改部門對評審工作的要求,組織學習評審條件和有關政策性文件,熟悉有關政策和評審標準,提出工作紀律,簽訂承諾書等。
4.評委會主任對全體評委提出有關注意事項和要求。
(二)組織審核職稱申報評審材料。
(三)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
(四)受理調查核實舉報投訴問題線索。
(五)對評審結果進行備案。
各評委會組建單位每年度對評委會評審專家調整一次,調整數量應當占上年度評審專家總數的1/3以上。評審專家連續參加同一評委會評審會議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評委會評估工作,各評委會組建單位每3年對評委會開展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形成報告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
第三章申報審核
第十七條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專業和級別職稱系列(專業)、相應級別的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八條申報人應當為在我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在職專業技術人才或自由職業者。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取得本級職稱后,累計年度考核合格次數達不到同級最低任職年限數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或誡勉等的,在處分期或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期間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在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相關職業有行業準入要求的,按準入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申報人一般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符合綠色通道申報條件、一步到位申報條件或破格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分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技術能力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職稱系列(專業),須先取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后,方可申報職稱評審。
實行以考代評的職稱系列(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我省公布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直接對應具備相應系列(專業)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在我市工程、農業、藝術、體育、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技工院校教師等領域,取得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規定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職稱評審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推薦,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和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申報。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申報人按照屬地原則一般在勞動關系所在地(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現用人單位所在地)參加職稱評審,經申報人申報、所在工作單位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我市行政區域外的非公有制企業(企業注冊地在外省、市)專業技術人員被派駐我市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我市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人才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轉評職稱系列(專業)的,應當在現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報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條件。
現申報的專業技術資格應當與原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同級別,申報的專業技術系列(專業)應當與現專業技術崗位相一致。
轉評系列(專業)前后從事同級別的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相關的業績成果可以在申報高一級職稱時使用,轉評后,第二年起才可申報相應高一級專業技術系列(專業)職稱評審。
以考代評的職稱系列(專業),不得通過系列(專業)轉評方式取得資格,考評結合系列(專業),應當參加相應考試。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要按照公開述職、考核答辯、考核評議、量化賦分、綜合排序、集體研究等程序組織申報推薦工作,認真審核申報材料,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規范、完整,并在單位內部對通過人員名單、申報材料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
第二十四條申報材料按照“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原則,逐級審核上報。
(一)申報中級職稱評審,由各縣(市、區)職改部門、市直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后報送。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由本人所在單位審核后,直接向評委會推薦。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由所在單位初審、公示和推薦,經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呈報。
(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初審、公示和推薦(勞務派遣員工由勞務派遣單位會同用人單位履行初審、公示、推薦程序),經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逐級審核呈報。
(四)自由職業者由其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經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逐級審核呈報。
(五)社會組織等其他單位人員,由單位負責推薦申報,經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注冊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逐級審核呈報。
(六)國家、省駐石企事業單位人員,應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和職稱管理權限,報單位相應上級主管部門辦理。推薦報送的申報材料須簽署審核人員姓名、審核意見及審核日期,并加蓋推薦單位印章。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職改部門、市直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做好申報人的資格審查工作。主要審核申報人是否屬于本職稱評審范圍,申報手續是否完備,申報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整、規范、真實、有效,申報人的個人信息和申報材料是否與職稱申報評審系統中填寫一致等。
符合條件的,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推薦上報。
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應一次性告知推薦單位或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職稱申報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評審條件;
(二)不按規定時間、程序報送;
(三)未經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推薦公示;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其他不符合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本市當年度不開展職稱評審的系列(專業),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委托具有評審權限的省直部門或外市評審;本省其他地市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委托我市代評的,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開具委托手續;外省
或者中直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委托我市代評的,應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辦理有關委托手續。
職稱自主評審單位自行出具委托評審函,按照被委托單位評審條件進行評審。
年度內單位同一系列(專業)只能委托同一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
未按規定履行委托程序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四章組織評審
第二十八條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統一部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每年發布全市職稱評審工作安排,部署職稱評審工作。評審工作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者辦事機構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度開展1次。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進行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九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者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評審工作方案,按管理權限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備案,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安排、出席評委數量、申報人員情況等。
年度評委會專家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在召開評審會議前,按要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委會,其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指派或抽選產生。抽取評審專家時,可在規定人數的基礎上抽取一定比例的備用評審專家。
第三十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專業評議組組長應當由評委會評審專家擔任。
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于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評委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組長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評審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三十一條職稱評審堅持客觀公正、好中選優原則,嚴格控制通過率,提高評審質量。
第三十二條評審會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職稱評審委員會人數的2/3。
評委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三十三條各評委會實行封閉評審,避免外界干擾。
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
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與申報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職稱評審客觀公正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回避。
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者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相關評審專家回避。
第三十四條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評委會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
第三十五條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評審對象、會議議程、投票結果等,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后歸檔管理。
第三十六條評審會議結束后,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公示期間舉報反映的問題線索,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調查核實。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職稱)部門備案,備案確認后行文公布。
第五章評審服務
第三十八條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工作,依托河北省人社一體化平臺,統一數據標準,規范數據采集,逐步實現職稱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備案、證書打印等網上辦理,為職稱申報評審提供更加優質便捷服務。
評委會組建單位或者辦事機構應當利用管理服務平臺開展職稱評審工作,采集評審數據。
第三十九條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
全面推行職稱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從省外(京、津除外)、中央駐冀等單位調入我市或者退役安置(轉業、自主擇業)到我市的專業技術人才,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進行認定。
第四十一條全面落實京津冀職稱評審結果互認。
經京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評委會評審或認定、由京津職稱管理部門核發的職稱證書,在職稱晉升、培養選拔等領域與我省核發的職稱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省內各市、省直有關部門、自主評審單位評審通過的職稱實行全省范圍內互認,取消認定審核程序,申報人不需再申請認定,可以直接申報職稱評審。
第四十二條暢通申報渠道。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通過在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創業孵化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等地或者依托國家級人力資源產業園微型工作站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入駐辦事大廳等方式建立兜底機制,確保非公有制領域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平等參加職稱評審。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職稱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
被檢查單位、相關機構和申報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四條實行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承諾制。
申報人對本人申報行為負責,承諾申報內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用人單位對審核推薦行為負責,承諾所推薦人員申報評審資格條件及申報材料的審核情況真實、準確;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承諾遵守評審工作紀律要求。
第四十五條對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或違反規定的申報人員,取消其申報評審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3年內不得再申報評審,并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
已經通過評審的,予以撤銷。
第四十六條對評審材料審核不嚴,包庇、縱容弄虛作假,甚至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的責任,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對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泄露評審秘密的評委,取消其評委資格,終身不得進入職稱評審專家庫,并視情況建議有關部門予以依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不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違反評審程序、降低評審標準或超越評審范圍和權限,不能保證評審質量,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評委會,視情況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評審結果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審權。
第四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職稱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強職稱工作的監管,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
第五十條評委會組建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對違反評審工作紀律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紀問責處理。
第五十一條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跟蹤預警,提高監管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職稱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四條職稱評審工作中,涉嫌違規違紀的,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予以核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職稱取得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經評審取得職稱的,從評委會通過之日起算;
(二)經考試取得職稱的,從考試最后一科通過之日起算;
(三)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職取得的職稱,從具有職稱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之日起算。
第五十六條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港澳臺居民、外籍人員參加我市職稱申報評審,按照國家、我省的相關規定執行,應當符合相應專業和級別職稱系列(專業)的標準條件,不受原職稱資格、層級限制。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石家莊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發
來自石家莊客戶的評論: 河北的職稱一直在變化,好麻煩,去年申報的時候,就有很多不通過的我們單位,今年申報的時候,問題很多都有了新變化,看政策,好像又得調整! 來自河北省客戶的評論: 終于過了,謝謝熊老師指導!